码头经营权简单版租赁合同范本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股东个人):
身份证号:
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乙方与贷款人通过网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标流水编号为:)中以担保函的方式为乙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现甲方为确保该追偿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以下简称《电子借条》主借款协议)约定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费用(未还本金金额的1%)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二、担保形式及期间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被担保的主借款协议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电子借条》约定向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后3日内向甲方偿还其已经承担的全部担保款项。逾期未履行的,参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第执行,林场经营权详见《林场经营权抵押清单》(附件1)。
四、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相关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五、抵押权的实现
若甲方代偿后3日内未得到乙方的清偿,则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折价处理、公开转让或出租;林地经营权采取折价、公开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实际价款应当优先清偿甲方的债权。若该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归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补足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补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进行诉讼追偿。
若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则甲方或其债权受让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的经营权年限,以拍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
六、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权证、审批表;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权利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在抵押期间,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的请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处分;
(5)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
2.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在乙方履行偿还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场经营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财产,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同时保证不自行且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砂、采土等行为。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邮箱、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能引起相关通知无法送达,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关通知行为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至乙方。
八、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明确表示不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偿还的;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主担保合同下担保款项的20%;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电子借条》主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条》后,本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的,乙方仍应在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后造成的相应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翼龙贷网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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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就蒋岙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碾米厂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碾米厂经营权,不得买卖。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按 元/年(大写: )支付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承包期内,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付清承包费,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乙方在自主经营当中如果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承包履约保证金,而且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碾米时间:定每月三天,即初六、十六、二十六。农忙加班一个月(即逢3/6/9)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自负盈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保护和维护好碾米厂及其设备,其他需要的设备承包者自备,如已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设备如损坏或有故障乙方及时维修并费用自付,并保持清洁卫生)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碾米厂及其设备的损失,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集体的赔偿义务。
4、碾米厂经营过程中电费乙方自负。
5、乙方在碾米厂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并监督他人不准堆放杂物。
6、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中,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
七、承包期满后,甲方验收碾米设备能正常运行后,甲方将乙方的1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记息在一个月内退还。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在承包期内,乙方提出不愿承包,甲方将没收1000元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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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以在经营的网吧权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做以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下出质的权力是完全的、有效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而且本合同的质押不收任何。
第二条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本质押合同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每万元月利率为2。5%,每月10日前还利息,借款期满一次性给乙方归还本金。
第三条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人的'权利为出质人位于的网吧经营权,权利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其届满收回贷款时未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依法行使网吧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权力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在质权收到可能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网吧设备减少,经营利润走低。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贷款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嘉峪关市人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附则
甲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质人:
质权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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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河码头经营场地事宜订立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租用的三堡码头部分场地转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具体位置如下:
自码头南面通道水沟北起向北至三层楼前面通道以西九十米,运河南边第一个缆桩起向北九十米到2号桅杆吊机操作台边止,含南北九十米以北三层楼通道以西至运河边留做的8米宽的共用通道。同时,甲方应在租场地分配的房屋中提供8间底层的房间归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
为 年零 个月,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和租金的缴纳: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租金的`具体支付方法,参照甲方与河码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即:
四、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场地全部交由乙方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则由甲方按每天 元支付乙方违约金。
五、鉴于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已与杭州河码头就港池以南的全部场地使用订立租赁合同,乙方承诺如届时甲方仍需租用其原使用场地的,按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转租给甲方。
六、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上搭建的建筑物、设备,如遇国家、集体征迁,与甲方无涉,相关的补偿由乙方按其与河码头另行签订的协议处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送航运管理处一份,送三堡村一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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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承包给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并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承包期为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结束。
2、年承包金为____元整(先付租金,后进场)
3、由于甲方店内设施设备众多故需乙方支付保证金(先付押金,后进场)。
4、乙方在经营期,不得随意损坏店内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保证所有设施设备在到期时能正常运转。乙方如遵守以上约定,到期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如有违反则扣除相应保证金。
5、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证、照税收,房金的契约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拖欠款,不得转包,否则后果自负。
6、乙方只能使用现有设施设备,如有增添,事前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如违反一切后果自己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不得无效解除合同。
9、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拆迁等)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责任。
10、附店内设施设备清单各份须双方在清单上签字认可。如经营需要,店内装修、装潢或要部分改变结构须提前向甲方告知同意方可进行。
11、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