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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效起诉书

来源:汽车vr网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2009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2005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2009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2010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

具状人:××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自书遗嘱起诉有效期

自书遗嘱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两年

自书遗嘱的效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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