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
一、商品试用期到期货物没有退回怎么处理?
是的。
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
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试用货物到期后没有退还的视为购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