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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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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包括: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3、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决定。

法律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

3、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指南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协议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灵活解释和调整的原则。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变更等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在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变更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应当保持合理平衡等。为了有效应对情势变更,合同当事人应事先约定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并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需要谨慎处理,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不可预见的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应事先约定变更方式,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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