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对的支使用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特种防暴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 人民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