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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导致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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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损失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可从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如果是因员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延伸

员工失职引发公司损失,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在员工失职引发公司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有义务确保员工履行其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如果员工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雇主可能对员工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员工的职责范围、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公司是否提供了足够的培训等。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责任,并可能依法判决雇主赔偿公司损失。因此,确切的法律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综合评估。

结语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进行界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是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工资的20%。若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然而,具体的法律责任界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员工职责范围、监管措施等。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并判决赔偿金额。因此,确切的法律责任界定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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