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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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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规定: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固定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内容构成: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时间);

3、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综上所述,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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