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按级别和地域来确定: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但是案件经过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